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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历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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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2031901001

实施编码:11370102MB2852071L4000120319010

本事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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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9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24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县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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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 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6-17
审批结果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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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依据内容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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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依据内容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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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依据内容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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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依据内容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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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依据内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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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申请企业提交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1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7 申请材料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电话: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受理条件

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情况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情况说明(示例).pdf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示例).pdf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或租赁情况说明;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实景照片等.doc 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或租赁情况说明;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实景照片等.doc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品种审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示例).doc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示例).pdf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示例).docx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
书面承诺书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书面承诺书(示例).docx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各项材料齐全,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8287300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1288600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投诉接待室。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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