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3112701303
实施编码:11370102MB2852071L4000131127013
本事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8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4-18号。 - 4-18 |
审批结果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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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依据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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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电话:0531-8858692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x | 填报完整、准确 | 填报完整、准确 | - |
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内容完整、规范 | 完整、有效 | - |
清算人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完整、有效。 | - |
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 | 必要 | - | - |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 | 无共享清税信息的,按要求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 - |
有关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有关批准文件完整、有效。 |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 | 必要 | - |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按要求缴回。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