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3112700802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3699N2000131127008
本事项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各地市具体时间以当地政府服务大厅窗口服务时间为准。 |
办理地点 | 各地市局受理大厅 -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docx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docx | 填报完整、准确 | 填报完整、准确 | - |
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 完整、有效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 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 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 ◆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 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 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 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 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 | 提交材料符合规定。 | - |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完整、有效 |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 | 非必要 | - |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按要求缴回 | - |
常见问题
无